主題: 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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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u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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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unt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an 2005
您的住址: 酒無多少醉為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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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認為任公務員要加一條:

自中央機關以下, 各局處所公務機關, 所聘任人員,
需生育3個以上子女, 方得任公務員, 未婚或新婚者, 需接受嚴格追踪, 是否有應生而未生情節,
如有, 得立即解除其公務員身份, 並在生育2名子女後, 方得再報名公務人員, 以上條款溯自
國民政府轉進台灣起生效! 欽此~
     
      
舊 2012-02-08, 09:57 AM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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