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慕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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慕凡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Dec 2001
您的住址: 台北市~
文章: 1,783
Post 嗯...

引用:
作者SaSaYa
這得看他們剛從哪邊出來搭車,如果剛從夜店出來,很容易拿到消費證明有喝酒
如刷卡記錄

而且要證明傷害共犯,還要看有沒有共同的犯意,這點Ma自己說的碰觸胸部,反而是最不利的,因為這提供了很好的材料讓對手發揮!
〔舉來來說,對手律師可以說,因為Ma誤以為被害人故意碰觸胸部,而索同同伴對司機OOXX.....〕

但是重點還是司機自己的說法! 


司機目前唯一的說法應該是..

舊 2012-02-06, 03:47 PM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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慕凡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