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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LALO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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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07
文章: 54
引用:
作者etherhaha
其實我覺得,用這種壓力讓一個人的基本的權力都失去了也不太好,而且他又是外國人。

只是重點應該放在真相及後續的處理,而不是官司。

不過永然律師樓一開始的那個聲明...真他媽的讓人反感 ...
什麼叫如果和解可以不告傷害...
一開始就在準備打官司,而不是救傷,才是讓人氣憤的主因。

我覺得律師事務所是因為自己的策略過當,引發批評,才想抽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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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念.....
舊 2012-02-06, 11:58 AM #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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