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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as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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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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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杰德爾
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條規定:「聚眾鬥毆致人於死或重傷者,在場助勢而非出於正當防衛之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下手實施傷害者,仍依傷害各條之規定處斷。」

這次如果又被搓掉只能說台灣司法又一次的讓人驚艷!!

一個日本人毆打運將說不上是「聚眾」,所以不適用那條。
舊 2012-02-06, 10:59 AM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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