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單個文章
limaike
*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11
文章: 35
引用:
作者杰德爾
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條規定:「聚眾鬥毆致人於死或重傷者,在場助勢而非出於正當防衛之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下手實施傷害者,仍依傷害各條之規定處斷。」

這次如果又被搓掉只能說台灣司法又一次的讓人驚艷!!

你要有證據...

不然目前M小姐只是證人,頂多在道德上有瑕疵的證人

除非有目擊者指證,或甚至是行車紀錄器、攝影機拍到她在教唆、助陣或甚至是加入戰局,那時候才有違法的疑慮

不喜歡她沒關係,但是如果你真的要來比較,那個名字很怪的阿本仔才是比較需要你去關心的,他怎麼看罪名都比M小姐重多了


引用:
作者南千秋
外國人在台灣犯罪,可以用台灣的法律判刑嗎@@?
這方面不是很了解,有人知道嗎?

如果不行中華民國就真的只是空殼了
舊 2012-02-06, 09:41 AM #9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limaike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