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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teu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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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又不是針對Google來製訂這條例的,而別人都能做,為什麼Google做不到?
難道Google製作的東西,只是那種騙錢用的嗎?
蘋果和其它供應商都早已經接受這樣的消費條款了,別說的好像這條款會有多大的影響。
而基於所謂的公平的買賣觀念,本來就應該賣的人,應該賣給對方真正需要的,而不是
利用許多方法,把對方並不是很需要的東西賣給對方,而這也是所謂七天鑑識期的由來,
而這法律的由來是根據消費者保護法來制定的,而這種法律在台灣早已經行之有年了,
要是有人因為這種法律,而沒法在台灣市場生存,我想沒幾個人會去同情這種人的,因為
會無法生存,無疑是本身東西真的太差了,大多數人實際用過後,覺得根本沒有什麼價值
性可言,和其付出的金錢不成比例。
一個程式只有七天的壽命,不覺得這東西根本上滿悲哀的嗎?我下載個東西,我玩七天就
完全不想碰了?
反之我覺得有這七天的規定,對台灣的設計才有良好的發展,因為大家為了讓產品不再只
是個七日品,就會把產品作好,讓大家過了七日之後,還想繼續擁有它。
google的基本根本就完全無視於台灣消費者的利益,也只是純粹單方面的利益考量而已,
而台灣政府考量消費市場,都是先考量消息利益,再去考量商家的,原因無疑是台灣有所
謂的消費者保護法,我不知道為什麼遵守這法律的政府要被罵,而罵這政府的又是基於什麼
立場,要是本身就是只考量自己利益的開發商,我也能理解,而如果只是一般的消費者的話
,還和Google一鼻子出氣的話,我就不能理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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