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michelle-lai529
如果真的是為了民眾安全著想,為什麼只有罰款,卻沒有獎勵呢。
如果真的目的只是為了安全,那罰的款就該全數用在獎勵該條法案上,這才是達到這條法案以安全為目的的最大效益。
只有罰款,當然會讓人認為只是拿安全這個理由來斂財而已;而當這個理由可行,日後當然也難保會生出更多的『安全』理由來罰款,哪天外出要穿『安全衣』,不然罰款3千,也不奇怪了。
一天到晚在說,處罰是手段,不是目的,那手段過程中獲得的利益都到哪裡去了,能公開嗎,能要求同等罰款回饋給遵守這項條約的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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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種名詞叫 專款專用
比方說健保收的錢 只能用在醫療相關預算 不能挪用去國防部買軍購
如果安全帶的罰款 可以全數平均分配到
抽查時有乖乖綁安全帶的獎金上 那我就絕對讚成這個法案
比方說 上個月罰了100個人 下個月就要有100個名額的抽查獎金要發出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