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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x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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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02
您的住址: 台北苦命IT工人
文章: 586
引用:
作者a_ei
事實就是 針對社會成本,你們無法自圓其說.
所以對照你的禁止行人
有任何法條禁止後座載客作人了嗎
你的社會成本根本就建立在不平等的基礎上討論咩

別躲了~~
按照你的自律標準~~
行人違規穿越馬路也不該罰不是嗎
舊 2012-02-02, 11:29 AM #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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