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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04
文章: 180
引用:
作者skyang
另外依據港澳濱海遊憩區經營水域活動 申請書
申請項目:□衝浪C區(烏石港北堤至港澳溪) □獨木舟區
□衝浪D區(阿拉伯別墅至金斗公)

並沒有只畫出一個小區域給他玩


這個問題判決書是這樣寫得
被上訴人雖辯稱伊已在港澳濱海遊憩區遊客主要進出動線地點,以醒目告示牌公告「港澳濱海遊憩管理作業要點」及「活動分區座標」等注意事項1 排4 面,清楚標示衝浪區範圍,
就告示牌或公告等之設置並無欠缺云云。惟依交通部93年訂定之「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9 條第2 項規定:「水域管理機關應擇明顯處設置告示牌,標明該水域之特性、活動者應遵守注意事項,及建立必要之緊急救難系統」。
被上訴人於港澳濱海遊憩區雖設立「港澳濱海遊憩區管理區管理作業要點」、「港澳水域遊憩活動分區限制公告」及二則「公告」,
有照片可稽,但其公告內容,僅對從事獨木舟活動應注意之事項,詳為記載,卻對危險性更高之衝浪活動,全無記載其應行注意之事項,以資警示在該水域衝浪之遊客。

可見被上訴人非無立牌警示之能力,乃被上訴人於案發前未依前揭交通部所訂「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9 條第2 項規定,設置告示牌,標明該水域之特性、活動者應遵守注意事項,即難認其對該衝浪區之設置為無欠缺。
舊 2012-02-01, 03:02 PM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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