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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04
文章: 180
審判案件是先程序後實體
被害人是否符合程序(也就是是否法條的要件)
不符合法院就是駁回,依照這個案件一定是符合要件才會進入實體的審判階段

國賠法第三條要件:
1.需為公有公共設施:
其中公有公共設施委託民間機構經營時,無論系以「委託機關」或「受託之民間機構」
的名義提供物資或勞務,因該公有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有瑕疵至人民受損害時,皆由
委託機關負賠償責任。
所以東北角暨宜蘭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委託藍洋企業社管理,所以是由管理處負賠常責任
如果藍洋企業社有重大過失的話,管理處可依國賠法第三條第二項對藍洋企業社有求償權。

2.需為公有功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有欠缺
判斷標準通說是採「客觀說」即不問管理者是否有主觀的故意或過失,只要公有公共設施有瑕疵而導致損害事故,即足當之。

3.需有人民之生命、身體、財產受損害

4.需損害與公有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之欠缺有相當因果關係:
因果關係自客觀的角度判斷,因公共設施欠缺管理而發生損害,而如無該等欠缺,則不發生損害,則欠缺與損害之間有因果關係
公共設施管理欠缺無須為發生損害的唯一原因,縱有自然災害或被害人行為的介入,亦不影響關係的存在。

國賠法的問題,我在課堂上有聽老師說過
立法者是採「國家代位責任」、「國家自己責任」,所以法條就定的比較寬
而法官依法審判,面對這麼寬鬆的法條,所以就會造成這樣的結果
當然法官審判案件時是自由心證
而這個案件是由合議庭的三位法官做審判,自然比一位法官的審判來的嚴謹

我法學底子淺但我只是就法論法,如果版上有法律專長的話可以幫忙更正
舊 2012-02-01, 01:02 PM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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