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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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Quaker2002
如果因車禍而喪失生活能力甚至是生命,再多金錢都無法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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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還沒喪失生活能力甚至是生命的時候,
我先喪失了我行的自由.
或者所謂違法的風險.
那些肇事的,出車禍的,哪件與我有關?
我卻要為他們負出成本.
說後座要繫安全帶,我贊同.
但是要這個立法,和高額罰款,我不贊同.
尤其對於政府亂花錢,只會找人民開刀,
又美其名為為了你好,我都是不贊同的.
政策的推動,可以用罰的,也可以用鼓勵的.
如果改用鼓勵的,我想,必然不會有那麼多民怨.
以此政策為例,只要人民在1年之內,都沒有被查到後座沒有綁安全帶的紀錄,
就可以減少汽車險的支出%,能在愈多年之內都沒有被查到,那%數愈大.
同樣有那個效果.
甚至是,只有1年之內,沒有任何違規,就可以提出政策獎勵.
至於重大的違規,則用政策處罰.
比較 安全帶的罰責, 重大違規的罰責 明顯太輕.
但卻無人去想,這樣做,到底合理嗎?
其餘多說無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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