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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mai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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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Sep 2011
文章: 35
引用:
作者a_ei
我要說的是立法應該一體適用,不可以有兩套標準.
而且要站在人民的利益上去考量,
而不是立一個人民無法遵守的法.然後用很高的罰責要人民遵守,否則形同撥奪人民的自由.
很多人提到,無法遵守的是少數,但是就是有這些特例,
在這樣的立法之下,變成必定被罰的對象.
那些人就不是人?
對,他們是少數,但是要遵守那樣的法律,就是有困難,

另一個我要說的,立法是不應該是選擇性的.
挑軟的吃.

就會挑無法發聲的人罰,
計程車有聲音,不用罰,
公車有聲音,不用罰.

要提高違規的罰款,大家都反對.
但是要罰別人時,大家都贊成.

還有一個就是立法的動機,到底是什麼?

我認為這個法律的問題僅在於動機,並非兩套標準與軟柿子

首先你所謂的兩套標準,兩套標準是說,兩個相同情況,卻有不同結果

例如,同樣都是後座有人的兩台小客車,都沒有上安全帶,A車被罰,B車卻沒被罰,這樣叫兩套標準

但是,汽車和機車、後座是小孩非成人、計程車與公車,這本質上面比較基準就不同,這不是兩套標準

如果你質疑為什麼公車不用上安全帶,汽車卻要,我建議要從安全性的角度去看,而非從法律在A情況可以B情況不可以去講
舊 2012-01-31, 02:50 PM #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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