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_ei
我要說的是立法應該一體適用,不可以有兩套標準.
而且要站在人民的利益上去考量,
而不是立一個人民無法遵守的法.然後用很高的罰責要人民遵守,否則形同撥奪人民的自由.
很多人提到,無法遵守的是少數,但是就是有這些特例,
在這樣的立法之下,變成必定被罰的對象.
那些人就不是人?
對,他們是少數,但是要遵守那樣的法律,就是有困難,
另一個我要說的,立法是不應該是選擇性的.
挑軟的吃.
就會挑無法發聲的人罰,
計程車有聲音,不用罰,
公車有聲音,不用罰.
要提高違規的罰款,大家都反對.
但是要罰別人時,大家都贊成.
還有一個就是立法的動機,到底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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