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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rong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y 2001
您的住址: Andrew Blake 的攝影棚
文章: 9,201
引用:
作者a_ei
我說了,同樣的情況,比之行人和騎機車,
坐在車子後座,其實都還比較安全.

您說的傷害,對行人和騎機車同樣成立.
甚至傷害更大.

我也說了,所謂的緊急事件,可以用法律來防止,但立法的人選擇不這麼做.


我認為立法精神在於降低肇因於事故時的整體社會成本,

一個對部分人覺得不甚方便的強制規定,

可以大大減低因缺乏安全機制時車上人員受創的醫療支出,

有其效益存在!!
 
舊 2012-01-31, 02:11 PM #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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