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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狂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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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l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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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其發善念餵食流浪寵物,不如嚴格監督政府人員依法行事才會見效.

動物保護法

第 19 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公告應辦理登記之寵物。前項寵物之出生、取得、轉讓、遺失及死亡,飼主應向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民間機構、團體辦理登記;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應給與登記寵物身分標識,並得植入晶片
前項寵物之登記程序、期限、絕育獎勵與其他應遵行事項及標識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31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拒不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之:

七、飼主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九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辦理寵物之出生、取得、轉讓、遺失或死亡登記期限之規定,經勸導拒不改善。


法律有訂定罰則,但多數老百姓根本不當一回事,所以,保護動物人士何不花時間追查違法飼養寵物的飼主,向政府機關檢舉開罰,這樣做才能解決流浪寵物的問題.
舊 2012-01-30, 12:57 AM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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