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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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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9
文章: 63
引用:
作者瑞緋
這明明就是對員工的保障
勞保局付完後還是可以對那老闆求償
又不是勞保局付完後老闆就不用還了
付完後那老闆欠的錢還是一樣多
就算老闆擺爛脫產都不還
員工至少也有領到半年的薪水
不會說完全都領不到錢



引用:
作者李狂傲
請先查詢清楚行政法條釋義:

凡適用勞動基準法的事業單位,由雇主每月繳納些微的墊償基金(按僱用勞工投保薪資總額萬分之2.5提繳,保費全部由雇主負擔),當雇主發生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不包括停業)時,勞工被積欠未滿6個月部份的工資,可以由該基金先行墊付,再由勞保局向雇主追償,將墊款歸還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所以說墊償基金的性質屬共同基金,是無法退還的,不過雇主依法可列支為當年度費用。......



是可以向公司求償沒錯,但法人清算時,受償順序最優先者為債權人,至於員工薪資則排在......,公司資產就算沒被抵押的,恐怕剩下的也有限,光是清償供應商那一塊應該就沒剩了

所以員工薪資墊償,才會先以保險的型態,要求公司每個月先付一點錢,若是真的發生了,大概就是保險性質,政府認賠居多....
舊 2012-01-29, 09:13 PM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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