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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圖亞特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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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398
台灣多年前不也有類似的例子...
MP3搜尋分享軟體Kuro被告倒
當時辯護的理由也是他們只是提供一個平台
沒有實質提供未授權的Mp3下載,那都是會員之間的行為

另外稍微看一下這篇文章
kuro案件之評析
文中提到

不管是kuro案、Ezpeer案或Grokster案,法院都確認,檔案交換軟體是中性的科技,不應被苛責或禁止。不過,美國最高法院在Grokster案中所宣示的原則是,雖然檔案交換軟體是中性的科技,不應被苛責或禁止,但利用或提供該等軟體或服務的行為,不一定可以免責,仍要視行為人的行為是否有誘使、幫助、引起他人的侵害著作權行為而斷。至於kuro案或Ezpeer案,前者判決提供檔案交換軟體或服務的業者與利用該軟體及服務實際進行音樂檔案交換的網友,成立共同正犯之關係,應屬有罪,後者則認為利用該軟體及服務實際進行音樂檔案交換的網友固應負擔侵害著作權的刑事責任,但提供檔案交換軟體或服務的業者,充其量僅有民事責任,應沒有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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仰望寒星佈滿天,紅塵涉足不知年。
流雲片片歸何處,人生幕幕愁相連。
舊 2012-01-21, 02:55 PM #137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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