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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8526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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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Oct 2002
文章: 4,803
引用:
作者操級廢員
不用修了, 刑法已經增訂"酒駕條款"了.
刑法第185-3條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0001&FLNO=185-3)

之前有討論過這一次的修訂條款
普遍認為是還太輕 (下限太低)
故有人提出國外酒駕+肇事最高是可控二級謀殺的狀況
http://blog.udn.com/waynepshen/363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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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性的醜陋就是,會在無權、無勢、善良的人身上挑毛病,卻在有權、有勢、缺德的人身上找優點。當無權、無勢、善良的人受到傷害的時候,還會站在所謂的道德制高點上,假惺惺地勸說無權、無勢、善良的人,一定要忍耐,一定要大度。
舊 2012-01-16, 05:29 PM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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