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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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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0
文章: 7,451
---------- 轉寄的郵件 ----------
寄件者: 中華民國機車黨 <[email protected]>
日期: 2012年1月10日上午11:31
主旨: Re: 101000070 (桃園縣政府機車行駛車道配置缺失)
收件者: 林宗漢 <[email protected]>
副本: 交通部民意信箱 <[email protected]>, 楊瓊瓔委員 <[email protected]>, 陳學聖委員 <[email protected]>, ,


林先生,

1. 收集&彙整相關路段給您前... 敝黨可否順帶瞭解一下,亦是由您承辦,貴縣府於民國100年10月26日回函,府交工字第1000438311號之案件處理進度?(請見下方之相關路段圖文)

自收到該來函迄今已經2個半月,相信下開所揭路段在2個半月的時間內應有所改善才是?

2. 其次,您的來信中有一點嚴重錯誤,特與指正!
您來信提到:『而本府交通局將持續派員巡視上開不合理情形,以維護各用路人交通安全為最大考量,規劃機慢車行車路權及車道範圍。』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2條 本規則所用名詞釋義如左:
一、汽車:指在道路上不依軌道或電力架線而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 (包括機器腳踏車) 。
二、客車:指載乘人客四輪以上之汽車。

第 6 條 慢車種類及名稱如下:
一、自行車:
(一)腳踏自行車。
(二)電動輔助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人力為主,電力為輔,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在四十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
(三)電動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不含電池)在四十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
二、三輪以上慢車:
(一)人力行駛車輛:指三輪客、貨車、手拉(推)貨車等。
(二)獸力行駛車輛:指牛車、馬車等。

敝黨在此嚴正聲明:
機車自始至終都不是慢車,而是屬於汽車一類;貴府思維上一直將機車當成慢車,硬將平均時速達40~50公里的汽車(機車)跟時速僅10~15公里的慢車放在一起規劃、或規劃於最外側車道&緊鄰路肩或停車的汽車旁,將因為路側的突開車門等狀況、與慢車速差過大、以及機慢車道的混合設置 -- 而更增加機車族的危險,並且更助長沒有交通法規素養的汽車駕駛人把機車視為慢車,進而禁行危險之逼車或撞車行為!

以下這星期之新聞事件,正是在桃園縣內發生的惡意逼車案件!
新聞報導:http://youtu.be/DQEhLzwCFcs
原始影片:http://youtu.be/XyLratE44WM

身為貴縣府交通主管機關,請勿知法玩法;勿再以繼續以錯誤的思維,將機車當成慢車規劃路權!

請將機車(二輪汽車)回歸中央法規之明確定義,視同一般汽車規劃路權,以維護桃園縣內廣大機車族之路權與安全。



<以下圖略>
蘆竹鄉大竹路才單向二車道內線禁行機車,已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99 條的本意!

桃園永安路,多數時候慢車道有一半是路邊停車用的

中壢市元化路,騎在白實線外,剛好撞上打開車門的汽車

中壢市的新中北路接環中東路的路口,所謂的慢車道上,有著路邊停車的汽車、電線桿、台電的變電器,卻要求機車兩段式左轉,這樣對嗎?

桃園縣中壢市的中平路為單向道,竟然還要求二段式左轉?
舊 2012-01-10, 11:42 AM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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