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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HAN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03
文章: 324
引用:
作者Elros
這就是日台 2國刑法不同之處
在台灣有刑事訴訟法第87 條
一旦發布通緝對於通緝犯 警察有逕行逮捕的權利不需另外申請逮捕令

在日本就算發佈通緝
你手上最好還是有逮捕令再逕行逮捕 不然一般來說只會用"任意同行"
不然萬一出問題逕行逮捕的警察不但有造成他人損害賠償的問題外
還有可能被處以免職、停職.... 等懲處


通緝後日本警方也是可以直接逮捕,明顯的作業疏失,選擇了錯誤的手段

才會造成這種後果
 
舊 2012-01-10, 10:42 AM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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