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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ype100
護航的很難看
基本上讓嫌犯在遭逮捕後有機會取得傷害人(自傷)的工具就是錯誤的
不論逮捕、警、偵、審、押、執行任何環節都不得馬虎
今天張嫌是自殺,那如果他是給警察來給幾刀呢?
之前台灣台北市才發生過警察沒有給通緝犯上銬、搜身結果被殺的案子
就算在日本張嫌此案如此熱門,我一樣在GOOGLE第一頁就能找到
只能說日方這個SOP就是錯的
嚴守錯誤的SOP就更不用談了
不要在那邊說啥不是逮捕
都通緝了,通緝抓到還不用被告身份限制行動(逮捕)
那通緝個屁啊,直接忽視通緝的強制力嗎
只能說這個SOP從頭錯到尾了,真的貽笑國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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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航?! 你想太多了
目前日警的SOP就是這樣
在日本要逮捕嫌犯要有逮捕令 沒有逮捕令就只能以"任意同行"讓員警陪同你去警局說明案情
(而且"任意同行"並無強制力 你還可以拒絕前往)
如果沒有逮捕令 很抱歉 你就是不能進行搜身等侵犯人身自由的行為
在加上張嫌在接受員警盤查時並未有逃跑跟反抗的舉動
所以根據他們的行為準則日警也不能對他做啥侵犯人身自由的行動
就我的看法只能說他們太重視法律上的規定是如何就怎麼做 而忘了變通
還有不要認為通緝就表示張嫌是兇手
除了可以對兇嫌發布通緝令外
就法律上而言 如果你是案件的重要關係人而又傳喚未到依法一樣可以對你發佈通緝
當然你也可以說原先進行的是有逮捕令的逮捕行為
日警是因為後來出事了所以才改口說他們是採"任意同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