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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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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Elros
基本上SOP並沒有問題

日警是以"任意同行"的名義請張嫌去警局
任意同行翻成中文也很簡單 那就是請警察陪你去警局做筆錄
(也就是只是叫警察帶你去警局做筆錄 而非逮捕)

在日本除非警方有確切的證據證明張嫌就是犯案人不然是無法強制逮捕的
因為以日方的角度來看目前並沒有100%證明張嫌就是犯案人的證據
(目前有的證據只有"有人看到他出入被害人家"、"案發現場有他的血跡".... 等 間接證據,甚麼兇刀上有他的指紋之類的直接證據則是無)
因此於法日警並沒有搜身的權利 頂多只能問你身上有沒有危險物品

這跟台灣反正有抓到人就先搞得好像已經破案 媒體報導時在大量腦補
然後發現抓錯人就當反正"人有失手 馬有失蹄"抓錯這種事又不是很少見帶過去不一樣 ....


護航的很難看
基本上讓嫌犯在遭逮捕後有機會取得傷害人(自傷)的工具就是錯誤的
不論逮捕、警、偵、審、押、執行任何環節都不得馬虎
今天張嫌是自殺,那如果他是給警察來給幾刀呢?
之前台灣台北市才發生過警察沒有給通緝犯上銬、搜身結果被殺的案子
就算在日本張嫌此案如此熱門,我一樣在GOOGLE第一頁就能找到
只能說日方這個SOP就是錯的
嚴守錯誤的SOP就更不用談了

不要在那邊說啥不是逮捕
都通緝了,通緝抓到還不用被告身份限制行動(逮捕)
那通緝個屁啊,直接忽視通緝的強制力嗎
只能說這個SOP從頭錯到尾了,真的貽笑國際
舊 2012-01-10, 06:51 AM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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