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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您的住址: 母獅的胸前... XD
文章: 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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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上SOP並沒有問題
日警是以"任意同行"的名義請張嫌去警局
任意同行翻成中文也很簡單 那就是請警察陪你去警局做筆錄
(也就是只是叫警察帶你去警局做筆錄 而非逮捕)
在日本除非警方有確切的證據證明張嫌就是犯案人不然是無法強制逮捕的
因為以日方的角度來看目前並沒有100%證明張嫌就是犯案人的證據
(目前有的證據只有"有人看到他出入被害人家"、"案發現場有他的血跡".... 等 間接證據,甚麼兇刀上有他的指紋之類的直接證據則是無)
因此於法日警並沒有搜身的權利 頂多只能問你身上有沒有危險物品
這跟台灣反正有抓到人就先搞得好像已經破案 媒體報導時在大量腦補
然後發現抓錯人就當反正"人有失手 馬有失蹄"抓錯這種事又不是很少見帶過去不一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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