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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limaike
誰才是兇手,就算你上面那些東西都有,都還是要在法庭上面講才算數
或許你會說幹嘛這麼麻煩,如果說大庭廣眾之下殺人,一堆目擊者都看到了,難道這樣還要上法院講嗎?
就是因為我們不能隨便定人罪,一定是要透過法律程序,人證物證具在,然後代表司法的法官來確定(就像我們簽重要的約會找第三人當公證是一樣的意思),我們才能講某某人是兇手
雖然說很多時候我們在談論會直接跳過這個邏輯,畢竟我們只是在談論
但是你心中還是要理解一件事,因為定罪這件事情不能隨便定,在法院沒有正式宣判有罪無罪之前,嫌疑犯不等於兇手或是有罪,同樣被通緝也不等於一定有罪
你還有物證或人證,就算沒有口供,如果法院認定物證與人證足以證明有罪,就算他死不承認也不能逃避刑責
況且有口供也不一定等於一個人有罪
所以我就覺得,不曉得是不是大家以為定一個人的罪就像偵探小說那樣的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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