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
關於民法拾得人十分之三報酬請求權
瀏覽單個文章
杰德爾
Power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03
文章: 551
引用:
作者
EAC212
某乙並沒有該物的所有權,
所以.. 撿了又掉了.. 又被某丙撿去時,
和某乙一點關係都沒有..
關係只存在甲丙二人之間。
對阿,所以我前面就解釋過了.....要先成立侵佔才有可能......
只是為了要解釋他的意見才假設的.....
2012-01-06, 10:42 AM #
25
杰德爾
瀏覽公開訊息
傳送私人訊息給杰德爾
查詢杰德爾發表的更多文章
增加 杰德爾 到好友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