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yaohoung2
該物品某乙遺失後 某丙歸還是向某乙提出請求權吧
對某乙來說 他已經花了三千元拿到一萬元的價值品
某甲想向某乙取回
某乙難道不能向某甲要求剩餘價值的請求權嗎?
或許說有何意願會讓某乙有歸還動機
如果照您說的要某乙的權力喪失
除非某丙直接先向某甲要求請求權
我想可能我說的不清楚讓你產生誤會..... 抱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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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某甲知道是某乙撿走,某乙就負有保管遺失物之責(這叫有權利就有義務),如果說不見了
,某甲則可要求民法第179條:「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
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而丙向乙拿取除非變成某乙要先侵占一萬元才可能成立了。
如上所言某乙是不能以自己先掉了又花3000千拿回來為理由來要求某甲的。
如果硬要扯的那樣複雜變成某乙花三千取回,實際上某甲還是只掉一萬,某乙
也只能以一萬的十分之三要求而已,最後結果就變成
某甲拿回7000 某乙先給丙3000,在向甲拿3000最後0 某丙得到3000
然後如果把805條拿掉,撿到的人還要負有保管責任,那才叫可笑,才叫真的高道德標準,大家都路不拾遺,夜不閉戶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