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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民法拾得人十分之三報酬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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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ohoung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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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n 2010
文章: 6
引用:
作者
杰德爾
抱歉 但你會不會想太多阿,可以先搞懂民法在來談嗎
第 805 條
第二項: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
價值十分之三;其不具有財產上價值者,拾得人亦得請求相當之報酬。
而某乙遺失後哪來資格請求報酬,你這樣連基本觀念都不通了,還談對錯有意義嗎!?
而如果某丙跟某乙算一起撿到也是算民法805條第四項後段,其權利人有數人時,遺失物占有人視為為全體權利人占有。
那也頂多要求十分之三好嗎!!!!!
你連對錯都搞不懂就來談作法,會不會太無的放矢了......
該物品某乙遺失後 某丙歸還是向某乙提出請求權吧
對某乙來說 他已經花了三千元拿到一萬元的價值品
某甲想向某乙取回
某乙難道不能向某甲要求剩餘價值的請求權嗎?
或許說有何意願會讓某乙有歸還動機
如果照您說的要某乙的權力喪失
除非某丙直接先向某甲要求請求權
我想可能我說的不清楚讓你產生誤會..... 抱歉
2012-01-06, 09:20 AM #
19
yaohoung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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