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yaohoung2
這種十分之三 還有一種好玩法
譬如說今天某甲掉了一萬元價值品好了 而某乙撿到後又掉了 某丙撿到該一萬元價值品
某丙拿到三千元請求權
某乙拿到十分之三請求 再扣掉 還給甲大概......
當然多來幾個人....
一層一層 見者有分
某甲大概拿不回了
當然過程要保持合法
更別提某甲還可以主張那一萬元不只萬元的玩法
這十之三還有一堆很不錯的玩法 還可以留著慢慢發展
支持十分之三本來就是很笨的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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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歉 但你會不會想太多阿,可以先搞懂民法在來談嗎
第 805 條
第二項: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
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
價值十分之三;其不具有財產上價值者,拾得人亦得請求相當之報酬。
而某乙遺失後哪來資格請求報酬,你這樣連基本觀念都不通了,還談對錯有意義嗎!?
而如果某丙跟某乙算一起撿到也是算民法805條第四項後段,其權利人有數人時,遺失物占有人視為為全體權利人占有。
那也頂多要求十分之三好嗎!!!!!
你連對錯都搞不懂就來談作法,會不會太無的放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