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eferee_c
我就說過,不用扣帽子,我明明只是說明[我鄙視可以自立更生,但卻要當乞丐的人]是我擁有的權利,你卻自行延伸到我認為沒違反法律就是代表做這種事情很OK?
要栽贓也請高明點.
話說回來,如果你反對我的論點,你應該先反對下面這個.
若否,你對人不對事的討論態度就十分明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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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ruinousdeity
每個人重視的部分可能都不相同
價值觀、碰到問題的反應基本上千奇百怪什麼可能性都有
"要主管處罰女業務"也確實是一種"選擇"
不管是誰都不是那個"被K到的當事人"
我們,或者是其他人"爽不爽","被K的當事人"需要在乎嗎?
至於事主的態度當不當的問題?
用法律來當衡量標準會比較固定
事主頂多就是情緒失控下有公然侮辱行為
馬自達方不但過失傷害在前、恐嚇在後,甚至可能犯下強制罪
兩相比較之下事主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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