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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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ruinousdeity
坦白說,我看不懂,同時我也不認為自己需要懂你在說些什麼
因為站在我的專業,你講的東西根本就XX不通
不是你擅長的領域,請不要任意舉例,
援引失義還自認條理清晰,看了只會讓人覺得.....
紅色,你太看得起自己&太輕視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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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看不懂?裝得太超過了吧?
依一開始你和我的對話(#866)來看,我有沒有權利鄙視他,用法律來當衡量標準才是正確的.
#866
引用:
作者ruinousdeity
每個人重視的部分可能都不相同
價值觀、碰到問題的反應基本上千奇百怪什麼可能性都有
"要主管處罰女業務"也確實是一種"選擇"
不管是誰都不是那個"被K到的當事人"
我們,或者是其他人"爽不爽","被K的當事人"需要在乎嗎?
至於事主的態度當不當的問題?
用法律來當衡量標準會比較固定
事主頂多就是情緒失控下有公然侮辱行為
馬自達方不但過失傷害在前、恐嚇在後,甚至可能犯下強制罪
兩相比較之下事主就算有瑕疵,也小到可以忽略不計了
同樣,事主選擇"不原諒、討公道、爭吵"也是一種選擇
這不是一個"聖人的世界",或許你有自己的見解,
但用你自己的見解去貶抑別人權利範圍內的選擇就撈過界了
要說事主不當?你大概還沒看過更糟糕的,
實際上還真的有叫對方讓自己用安全帽還是後車門夯一下
這類的反應存在。只出張嘴兇女人,其實算不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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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我鄙視那個乞丐,違反了哪一條法律?
並沒有!
也就是說,我有權利鄙視他,你錯了!
見微知著,看來你所謂你的專業,應該是程度非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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