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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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萬博
我又不是老弱婦孺, 牽個車有什麼困難
執法卻又犯法應該要罪加一等吧, 但卻都沒事, 罰金卻都是小民在繳
把焦點放在待宰羔羊的小民身上, 才是真正的失焦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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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法卻又犯法應該要罪加一等當然要啊
但是那真的是另一回事,至少我看不出來,因為有的警察知法犯法,來表明說我在人行道上面騎車很不得已很委屈,或者我對於要在人行道上面推機車很感冒,這中間的邏輯是甚麼?
難道說,假如我殺了一個人,我能夠在法庭上面說因為有的法官遇到這種案件,因為嫌疑犯關說,就輕判,我就可以說我殺了人不該判重刑,判我重刑就是將焦點放在待宰羔羊的小民身上?
不行吧?
如果你真的覺得在人行道上面騎機車沒有關係,那請說出為什麼沒有關係的理由
至少我覺得,因為執法人員可能會違法,所以這條規定沒道理的理由很牽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