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哇 勞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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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aker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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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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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虎斑貓
刑法第335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就算官司打贏,法官:依法重判雇主罰金1000元...


罰款應該學習國外,按照營業額百分比來裁罰,固定金額會因經濟變遷而變得沒有價值,
數十年前1000元很大,現在根本不痛不癢。
     
      
舊 2012-01-03, 10:12 AM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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