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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rong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y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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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semmy
依法執法,本來就是政府該做的,只是很多時候政府都怠惰不為,甚至知法違法。難道你要機車黨去賞政府機個巴掌,然後再來要糖吃?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九十五條
四輪以上汽車在劃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道路行駛,除起駛、準備轉彎、準備停車或臨時停車,不得行駛慢車道。但設有快慢車道分隔島之道路不在此限。

兩輪的機車,隨時都可以在慢車道上行駛,但四輪的汽車,只有特定目的才能在慢車道上行駛
但是所有的馬路都有慢車道?其實很多馬路都只有快車道而已,並沒有慢車道的存在,不要傻傻地以為最外線車道就一定是慢車道,汽車很多時候其實是佔用了人家的路權而不自知
(還要再複習快慢車道怎麼分嗎? )


「政府應作為之事項,因行政怠惰而損害機車騎士之權益」...

這是多麼冠冕堂黃、立竿見影的抗爭訴求,

怎麼沒看過機車黨主席拿來利用去街頭抗爭呢???

我一直想不透啊!!
舊 2012-01-02, 01:16 PM #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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