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一直對於名詞釋義第八條的寫法覺得很詬病 ....
八、車輛:指在道路上以原動機行駛之汽車(包括機器腳踏車)或以人力、獸力行駛之車輛。
語意模糊,界定不夠明確,令人多了自我解釋的空間!!
立法院 針對條文的用詞太不嚴謹了 ....
「汽車」Car =/= 「機器腳踏車」Motorcycle
英文名詞 已經說明了一切!!
回到主題:
名詞釋義第八條 的「汽車」(包括機器腳踏車),應改為 「動力車輛」(包括汽車、機器腳踏車);
理由是
(1). 「汽車 」如果等於「機器腳踏車」,那根本就無需另訂「機器腳踏車」這一個名詞,而且還刻意在括弧內(包括機器腳踏車)特別指定說明。
(2). 民間慣用語「汽車 」與「機車」( = 機器腳踏車)有明顯的區別與認定,法律怎麼反而將之混淆,更令人不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