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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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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afena955
1.交通違規罰款...不是已修法改成執法人員不再可以分紅了?
說 "賺業績" 倒是有可能,執行件數列入每月(年)績效評比並據敘獎;其未達規定件數者可能受到懲處,甚或影響年度考績結果。

2.至於私人用車不論任何理由,闖紅燈原本就該依法處罰;因為其違規行為有可能致生公眾危險,社會公益當然必須優先於個人私益。前面有大大提及之闖紅燈者竟還出來對開單警察嗆聲、表示抗議,在下認為實在是毫無正當性可言。


指的是薪水~而不是分紅~

警察的薪水是中央給地方政府「代管、代發」

有些地方政府會把這筆要專款專用的錢自行挪用到別的地方~

像我們雲林縣政府去年就是這樣幹~

發不出薪水怎麼辦?

叫縣警出去開單~賺到的罰款就補回他們被挪用的薪水~
     
      
舊 2012-01-02, 09:58 AM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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