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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semmy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條
本條例所用名詞釋義如下:
一、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
二、車道:指以劃分島、護欄或標線劃定道路之部分,及其他供車輛行駛之道路。
三、人行道:指為專供行人通行之騎樓、走廊,及劃設供行人行走之地面道路,與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
四、行人穿越道:指在道路上以標線劃設,供行人穿越道路之地方。
五、標誌:指管制道路交通,表示警告、禁制、指示,而以文字或圖案繪製之標牌。
六、標線:指管制道路交通,表示警告、禁制、指示,而在路面或其他設施上劃設之線條、圖形或文字。
七、號誌:指管制道路交通,表示行進、注意、停止,而以手勢、光色、音響、文字等指示之訊號。
八、車輛:指在道路上以原動機行駛之汽車(包括機器腳踏車)或以人力、獸力行駛之車輛。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二條
本規則所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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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直對於名詞釋義第八條的寫法覺得很詬病 ....
八、車輛:指在道路上以原動機行駛之汽車(包括機器腳踏車)或以人力、獸力行駛之車輛。
語意模糊,界定不夠明確,令人多了自我解釋的空間!!
立法院 針對條文的用詞太不嚴謹了 ....
「汽車」Car =/= 「機器腳踏車」Motorcycle
英文名詞 已經說明了一切!!
回到主題:
名詞釋義第八條 的 「汽車」(包括機器腳踏車),應改為 「動力車輛」(包括汽車、機器腳踏車);
理由是
(1). 「汽車 」如果等於「機器腳踏車」,那根本就無需另訂「機器腳踏車」這一個名詞,而且還刻意在括弧內(包括機器腳踏車)特別指定說明。
(2). 民間慣用語「汽車 」與「機車」( = 機器腳踏車)有明顯的區別與認定,法律怎麼反而將之混淆,更令人不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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