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n_akemi
既然您沒聽懂,我就不厭其煩再說一次,但也僅此次,往後恕不贅言。
影不影響不是你我說了算,權責單位說會就是會...
雖然您還是可以另外請學術單位作統計調查佐證反駁,但不一定有用。
所以當要求開放已經箭在弦上,我相信反對聲浪也不會小。
現行法條若有明定,因執法單位不執行或權責單位因地制宜的處置有疑慮...
您才有政策問題可以說...您當然可以宣稱那是法條明定的權利,但警務單位並不會理你。
所以說到底還是得先從法令已有明定之處先著手改善...
那就是該死的因地制宜與稽查大小眼...
因此,想動用關係施壓就得是有附屬條件的配套措施...
至於您引用的條文...我相信交通法庭或裁決所都會告訴您不適用於機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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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條
本條例所用名詞釋義如下:
一、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
二、車道:指以劃分島、護欄或標線劃定道路之部分,及其他供車輛行駛之道路。
三、人行道:指為專供行人通行之騎樓、走廊,及劃設供行人行走之地面道路,與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
四、行人穿越道:指在道路上以標線劃設,供行人穿越道路之地方。
五、標誌:指管制道路交通,表示警告、禁制、指示,而以文字或圖案繪製之標牌。
六、標線:指管制道路交通,表示警告、禁制、指示,而在路面或其他設施上劃設之線條、圖形或文字。
七、號誌:指管制道路交通,表示行進、注意、停止,而以手勢、光色、音響、文字等指示之訊號。
八、
車輛:指在道路上以原動機行駛之汽車(包括機器腳踏車)或以人力、獸力行駛之車輛。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二條
本規則所用名詞釋義如左:
一、
汽車:指在道路上不依軌道或電力架線而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包括機器腳踏車)。
二、客車:指載乘人客四輪以上之汽車。
三、貨車:指裝載貨物四輪以上之汽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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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說得很清楚,機器腳踏車,也就是一般所說的機車,就是等於汽車,誰說現有法律管不到機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