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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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從事放款 本來就是一種投資
目的是為了賺錢
既然是投資 本來就該對投資標的做審核評估
對方已經欠下一屁股債 無獲利清償的能力 你還要借錢給他
那不是白痴行為嗎?
倘若 一般投資人投資股票 賠了 那就賠了
怪你沒看盤 沒算準 沒聽老師的話
但是 你能告那家上市公司的老大說 ~請把錢吐出來...........嗎?
奇怪?
換成銀行 "投資"就必須穩賺不賠嗎?
這也太奇怪了吧
今天無擔保品的放款 本身銀行就要有風險控管的概念
否則 聯徵中心是要幹甚麼用的?
每個人的借款紀錄 都調閱的到
聯徵中心 可查閱到在不同金融機構最久達七年內的還款 借款 消費紀錄
我不認為 法官判得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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