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小建
試想,如果實施『汽、機車分流』真如交通為政者所說是為了保障機車族的安全,那為何『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 第99條』中所明訂給予機車的最外側2車道路權,卻是可以允許所有小汽車、公車、砂石車、計程車、臨時停車可以侵入而混亂不堪,本質上是『汽、機車混流』的車道規劃呢?
|
本來我不想回您的...
是的,按照字面解釋不合邏輯,但我可以告訴您官員會用什麼反駁,就是排氣量差異。
所以現行制度並沒有依車種分流,而是依排氣量...
您當然可以宣稱排氣量無關乎目前規定的速限。
但我前面說過您得從最基本面的法規修改,就是機車限速。
在機車限速沒有改變的狀況下,法令上就是慢速車,就不能進內側車道。
等同於高速高路的最高限速超車道...
因為不能進入第三線車道,所以之後的左轉專用道理所當然不能進入。
不然您以為大型重機為什麼可以合法化?
既然是依照車速,也就是以排氣量作為參考時...
慢車、貨車、客車、連結車都在外側車道沒有什麼好意外的。
混流?既然都是"車"無所謂混流。
要不然既然貨車、客車也能入內車道,那內車道也算混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