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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9
您的住址: 集中市場
文章: 63
引用:
作者n_akemi
您才是錯的。

因為按照法規來說,沒有政策問題,政策是行政命令。
既以立法,請尋求法律程序進行修法。

再者,若腳踏車也說要上快車道,也來個聚眾訴求,就一定開放嗎?並沒有...
所以...若全面開放會妨礙行車流暢與安全,就須有配套措施。
誰管你是什麼車要開放?

維持現有流暢是最低限度,並不是特殊專利。
政府何時能因開放某些受壓抑族群原有的權利,而導致既得利益者特權受損卻還能順利通過?

腳踏車需要駕駛執照嗎 ?
全面開放會妨礙行車流暢 ?
目前的機車 , 只要是正常保養的 , 哪一台無法維持速限的速度 ?
自覺無法騎快的 , 快外側 , 有能力達到速限要求的 , 靠內側 ,
會影響車流嗎 ?

汽車慢速在內側 , 會不會影響車流 ?

按車種分流是錯誤 , 按速度分流才會順暢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代碼:
第 83-2 條		

動力機械行駛於道路時,其駕駛人必須領有小型車以上之駕駛執照。但自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一日起,總重量逾三.五公噸之動力機械,其駕駛
人應領有大貨車以上之駕駛執照;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重
型及大型重型之動力機械,其駕駛人應領有聯結車駕駛執照。
動力機械行駛於道路時,除應依臨時通行證所核定之路線、時間、速限行
駛外,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並服從執
    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
    (以下簡稱交通指揮人員)。
二、動力機械牌證應懸掛固定於前後端之明顯適當位置;駕駛人並應攜帶
    臨時通行證。
三、在同向二車道以上之道路,應行駛於最外側車道。
四、應裝置符合規定之帶狀反光標識、輪廓邊界標識燈、照後鏡、照地鏡
    及防止捲入裝置;於日間並應開啟頭燈及輪廓邊界標識燈。
五、大型重型動力機械或方向盤非在左側之重型動力機械,應配備標識前
    導及後衛之車輛隨行。方向盤非在左側之普通動力機械,自中華民國
    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起,亦同。
六、應遵守本章汽車行駛管理各項規定。

第 83-3 條		

非屬汽車及動力機械範圍之動力載具、動力運動休閒器材或其他相類之動
力器具,不得於道路上行駛或使用。
舊 2011-12-30, 03:40 PM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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