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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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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11
文章: 175
引用:
作者alberchen
過失:應注意而不注意(應不是用在這裡的)
應是說,行車之人已遵照交通規則行車,如此他人若不為反此規則
其不能加罪他人身上~
應注意,是表示,駕駛能注意,忽然過來,誰能注意...呢?
那婆婆 忽然過來,駕駛閃朵,撞到對向車道來車,那算誰的.....
套 你用的應注意而不注意,是對門來車的錯!!

等你撞了人上了法院
就會知道不管你的解釋多合情合理
還是改變不了你是小民的事實
判案的是法官, 他說了算
敗了可以上訴, 但還是改變不了你是小民的事實
而且上訴還是法官在判案, 不是你這死小民
舊 2011-12-30, 08:05 AM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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