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小女兒12歲就被害了!
幼女依法沒有同意能力、自無你情我願之適用...
中華民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七條(*****幼女罪、對未滿十六歲男女為猥褻罪)
*****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二十一條(強姦、準強姦罪)
對於婦女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之者,為強姦罪,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未滿十四歲之女子,以強姦論。
第二百二十四條(強制猥褻罪)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亦同。
引用:
作者B76202023
這樣能算性侵嗎? 感覺比較像你情我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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