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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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sutl
1930年之後,各國政府對金融業的監管就極其嚴格,像台灣還嚴格到很多人不敢上銀行。
在1980年代後,才開始金融鬆綁,種下21初的各種亂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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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3年美國的經濟大蕭條過後,為了避免再次發生類似的金融風暴,美國國會通過銀行法(Glass-Steagall Act),嚴格劃分投資銀行和商業銀行的業務,這個法案的通過,並不是因為這些國會議員多麼關心老百姓的生計,而是因為美國的非金融財團掌握國會的多數席次,為了避免再次遭到金融業的狙擊,所誕生出來的自保法案,其意義有點接近1215年的英國大憲章。
從雷根主政時期,該銀行法就不斷遭到削弱,1998年花旗銀行合併旅行者集團,讓此法名存實亡(奇怪,美國的反托辣斯法怎麼不阻止這麼巨型的合併案),1999年柯林頓政府提出新的銀行法Gramm-Leach-Bliley Act,送交國會通過,Glass-Steagall Act正式走入歷史,說明美國國會的生態已經和1933年完全不同,銀行家的走狗佔了上風。
湊巧的是,柯林頓與胖妞李文斯基的喇叭案,就是在1998年吹響的,次年柯林頓就提出新的銀行法。呵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