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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m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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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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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
sd640801
機車主因
汽車超速、行經路口與行人穿越道,未減速慢行,未注意
次因
這種判法
是在路權改革前的
實際上目前是肇責的
不過最後還是得看恐龍法官與當事者陳述
就算鑑定報告是無過失無肇責
遇到恐龍法官還是有可能得要賠錢
我之前也有車禍過
無過失無肇責百分之百歸屬於對方
也是這種路口直行與轉灣車的問題
最後還是對方乖乖賠錢
2011-12-17, 12:21 PM #
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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