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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真大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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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Sep 2005
您的住址: 那黑就在那
文章: 365
引用:
作者cmwang
有線廣播電視法第74條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0050008&FLNO=74)是這麼寫的....



雖然盜接會造成業者的損失(指營收減少 ),但對信號本身並沒有減損,所以刑法竊盜罪恐怕很難成立,更別說只是在同一建物內分接而已(不管符不符合所謂共同生活的定義,只要當初拉進來確實經過業者同意,使用者自行分接頂多算不當得利,而非盜接吧)....


  會用以上舉例是因為目前太多的情況是「房東打通兩戶再私接訊號給房客」,而74條並不保障業者也是事實。

  而您舉用的法條是針對「賠償」,雖然有線電視業者超希望在這法條上加重,讓偷接訊號者有類似偷電之類的刑責,在利萎豬公接受民怨之下也不敢修法。

  另一問題是「有線電視數位化」,第四台早就準備足夠的機上盒了,但是為何還不切掉類比訊號,原因就在於「偷接」的不當得利者與利萎豬公的「抗議」。

  至於「有線數位化」這塊…個人認為還是等那天使用者付費的觀念深入民心後才會實現吧。
舊 2011-12-16, 08:42 AM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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