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esarlin
我在加州上高中時有個高中必修課程叫政府學(Government),類似台灣的公民與道德,在上政府學的時候,學的不止是政府行政制度,還有基本到中階的民主制度及概念,加上將近一半的時間在學基本的美國法律。
所以只要是有國民教育畢業的國民對國家制度及民主素養,還有基本的法律常識都很有概念,回到台灣後,知道台灣也有類似的課程叫公民與道德,可是撇開民主素養跟政府行政不談,發現一般民眾連基本的法律觀念,自己的權力什麼的都很不了解,是因為公民與道德課程跟我想象的很不一樣嗎,還是台灣公民與道德上得太過基礎?
身邊很多大學畢業生對刑法民法的分別,法官檢察官的職權,還有基本在法律上保護自己的概念都沒有,讓我很訝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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