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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Nov 2005
文章: 559
引用:
作者netor
嚴肅的回,除非修憲,不然,憲法第八十一條(法官之保障)  法官為終身職,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產之宣告,不得免職,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

對照近來的一些案例,這幾乎就是免死金牌、丹書鐵券、先皇御賜龍頭拐了。


非依法律 ==> 法官法 .. 但這些清高的法官,哪會拿石頭砸自己腳
舊 2011-12-10, 03:10 AM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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