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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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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netor
嚴肅的回,除非修憲,不然,憲法第八十一條(法官之保障)  法官為終身職,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產之宣告,不得免職,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

對照近來的一些案例,這幾乎就是免死金牌、丹書鐵券、先皇御賜龍頭拐了。

這條有和沒有沒差吧,可以懲戒處分,也可以依法律,其實把法條修一修就可以治那些不適任法官了。
舊 2011-12-10, 02:08 AM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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