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
公務人員為什麼還要透過考試來應徵?
瀏覽單個文章
Adsmt
Golden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4
您的住址: 從來處來
文章: 2,762
引用:
作者
netor
嚴肅的回,除非修憲,不然,憲法第八十一條(法官之保障) 法官為終身職,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產之宣告,不得免職,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
對照近來的一些案例,這幾乎就是免死金牌、丹書鐵券、先皇御賜龍頭拐了。
這條有和沒有沒差吧,可以懲戒處分,也可以依法律,其實把法條修一修就可以治那些不適任法官了。
2011-12-10, 02:08 AM #
27
Adsmt
瀏覽公開訊息
傳送私人訊息給Adsmt
查詢Adsmt發表的更多文章
增加 Adsmt 到好友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