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咕咕鳥
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下略...)
沒打官司...怎麼會有辦法知道妻...在夫死時...有多少財產
如果家庭是妻在理財..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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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討論民法繼承編,個人認為親屬編應適用於前。不知道對不對?煩請專家指正。
(一)
民法第1030-1條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
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
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民法第1031-1條
左列財產為特有財產:
一、專供夫或妻個人使用之物。
二、夫或妻職業上必需之物。
三、夫或妻所受之贈物,經贈與人以書面聲明為其特有財產者。
前項所定之特有財產,適用關於分別財產制之規定。
(二)
當事人既然已死亡,夫妻法定財產制視為當然消滅。當事人生前不動產房屋為當事人父親所贈與,理為當事人婚前財產,若當事人遺孀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自是於法有礙。當事人遺孀只能就其當事人婚後財產請求剩餘財產分配權。又如上開民法第1031-1條所述,當事人父親在當事人生前贈與其房屋之時,若書面聲明為其當事人特有財產。特有財產當然無法被行使剩餘財產請求權。
(三)
爰此,當事人遺孀只能就當事人婚後財產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