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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祥物
*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06
文章: 1
引用:
作者hugobossxzy
民法第1145條第一項
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
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依照第四款,嫂子的繼承權是有問題的

你們家請的律師,在談判的過程裡
都沒有任何證據保留的動作嗎??

其實我方也無法判斷是否是遺屬.因為是二哥到家的時候 看到桌上有三張紙.
他老婆就拿一張紙給我們說 你哥要去死了 你自己看這辦 其他就收起來
那張只有對父母一些道歉的話語 無提到遺產分配.
故我們也沒辦法證明那是遺屬.
舊 2011-12-04, 09:25 PM #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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